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