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计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将财政性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