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