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设置广告、牌匾等,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