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设置广告、牌匾等,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