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民政、水利、文化、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