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