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