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应当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