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