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