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