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