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