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或者经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实的受纳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并签订消纳合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