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