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通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修改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