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通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修改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