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注重实效;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