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