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