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按规定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