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