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