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采、利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采挖出坭兴陶土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采挖出的坭兴陶土,或者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不得用于填土或者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