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坭兴陶土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结合坭兴陶产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坭兴陶土资源开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坭兴陶土资源开采计划应当明确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