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