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