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