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许可、修改的监督检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