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