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有效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