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区等特定区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特定区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