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