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