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