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