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