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类直接管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乡镇街开展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四)负责批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物业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和物业承接验收;

(六)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

(七)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