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并定期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