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定事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