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公示;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公示。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