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公示;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公示。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