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审查核定招生计划,并且监督保证招生计划的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