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审查核定招生计划,并且监督保证招生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