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省性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乡(镇)、街道、机关、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