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

违反本条例四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