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驾驶人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决定新增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4年内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