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