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