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