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