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散在社会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