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征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的档案,防止其损毁和流失,使其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