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