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