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